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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益名称:提高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

公益背景

目前社会矛盾多、案件纠纷量大,在案多、人少、审限严等多重压力下,基层法官不堪重负,造成审判质量堪忧,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,审判质量极低。

法院领导层面对不堪重负的法官,对于审判质量监督也只好保持宽容。有不少法院甚至违法采取一些极端措施,例如限制立案,从"源头"减少案件,来缓解审判考核压力。

以上情况,造成了很多衍生性的社会问题,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发展。

建科观点

建科律师认为,目前法官普遍缺乏清晰的"诉讼请求-法律规则-事实主张-事实调查"法律逻辑思维,导致案件审理缺乏清晰的思路,造成整体的诉讼效率低、审判质量差。

建科律师认为,目前法官在案件审理流程中,普遍忽视起诉答辩环节,还没有把诉讼请求-法律规则-事实主张这几个前提搞清楚,就开始事实调查环节,常常会造成整体的诉讼活动失焦。

建科律师认为,法官应当在起诉答辩环节,先让各方完整地陈述清楚诉讼请求、法律规则、主张事实,再重点就事实陈述冲突部分进行事实调查。

建科律师认为,目前案件审理中各方虚假陈述行为十分泛滥,造成很多案件事实认定错误,法院应当先让各方当事人陈述清楚案件事实,再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,对于通过证据可以证明的故意虚假陈述行为,应当依法惩处、绝不姑息,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和减少事实认定错误。

建科律师认为,对于经过合法送达后,既不答辩也不参加庭审的被告,应当直接采信原告陈述进行判决,如果原告故意做虚假陈述的,则依法追究原告责任。避免被告通过恶意不参加诉讼的方式,妨碍法庭查明事实。

公益团队

张成明,建科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律师
吴一杰,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

涓涓细流,汇成滔滔大海,欢迎您参加本项公益,共同推动社会进步。

报名请联系吴一杰律师 151 5280 5705

公益行动

2026年6月16日,建科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成明律师、吴一杰律师就提高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行专题研究。

??年??月??日,建科律师事务所向江苏省高院院长发出《工作建议函》。

??年??月??日,建科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出《工作建议函》。

公益名称:法院诉讼费收费监督

公益背景

在实践中,如果你主张解除标的额为1000万的买卖合同、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100万元,法院会按照1000万来收取8.18万元的诉讼费,而不是按照100万元来收取1.38万元的诉讼费。而1000万买卖合同的利润,有可能就只有10万元。

以上收费方式不符合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的规定,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目的,很多当事人因为诉讼成本过高,而被实质性地剥夺了诉讼权利。

建科观点

建科律师认为,按照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财产案件应当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为基础,计算案件受理费。如果诉讼请求仅仅为主张解除合同的,则应当按照其它非财产案件交纳受理费,理由是解除合同是一种法律状态,不具有财产内容,不属于财产案件。如果诉讼请求为主张解除合同、请求返还财物的,那么应当按照财物的金额或价额来计算案件受理费,而非按照合同金额来计算受理费。

建科律师认为,无论是根据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的明确规定,还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目的,都很容易得出前述结论。

建科律师认为,法院应当是遵纪守法的典范,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观察到的情况是,法院和法官经常会违反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,而当事人对此似乎毫无办法,或者有纸面上的监督权利,但是实际上束手无策。法院和法官破坏规则的成本极低,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成本极高。

建科律师认为,前几年爆出深圳律师暴揍立案法官的新闻,律师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,但是如果法院系统仅仅指责律师的违法行为,而不去寻找背后的原因、解决实际的问题,显然是极其不负责任的。

公益团队

张成明,建科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律师
张阳,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

涓涓细流,汇成滔滔大海,欢迎您参加本项公益,共同推动社会进步。

报名请联系张阳律师 186 1710 6929

公益行动

2026年6月15日,建科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成明律师、张阳律师就"法院诉讼费收费监督"进行专题研究。

??年??月??日,建科律师事务所向江苏省高院院长发出《工作建议函》。

??年??月??日,建科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出《工作建议函》。

??年??月??日,建科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《工作建议函》。

公益名称:律师费承担改革

公益背景

在民事活动中,一方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,非到迫不得已,不会采用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。主要的原因包括:1)诉讼成本比较高,律师费是主要成本之一,在司法实践中,大部分情况下无论胜败律师费均由各方自行承担;2)法院案子多法官少,法院超负荷运转,导致诉讼及执行周期实际上很长;3)法院案子多法官少,法院超负荷运转,审判质量下降造成法院判决的可预期性比较差。

此消则彼长,上述情况的存在,导致民商事领域违约及不诚信行为的大量产生,导致中国经济活动存在高成本、低效率的特征,非常不利于经济发展。

建科观点

建科律师认为,按照民法典规定,一方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在民事诉讼中,律师费是主要的诉讼成本,如果一方违约、另一方要通过诉讼维权,那么律师费就一个必要的成本支出,也是一方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,因此法院应当判决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。

建科律师认为,建议最高院借鉴德国关于律师费承担的制度,通过司法解释明确,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,费用承担额度按照各省司法厅、财政厅发布的律师费收费标准确定。

建科律师认为,该制度有利于促进合法权利的保护,抑制商业领域的违约及不诚信行为,从源头减少诉讼纠纷的产生。

建科律师认为,该制度可以促使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,更加认真地做好诉讼准备工作,减少法官审理案件的工作量和难度,提高审判效率。

建科律师认为,该制度可以促使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,更加慎重地评估诉讼风险,抑制滥诉给法院带来的不必要的工作负荷,提高司法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。

公益团队

张成明,建科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律师
王永欣,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

涓涓细流,汇成滔滔大海,欢迎您参加本项公益,共同推动社会进步。

报名请联系王永欣律师 158 0516 6526

公益行动

2026年6月15日,建科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成明律师、王永欣律师就"律师费承担改革"进行专题研究。

??年??月??日,建科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出《工作建议函》。

公益名称:修改劳动法的立法建议

公益背景

如果说中国经济是一个身体,那么海量的中小微企业,就是组成身体的主要细胞。

目前的劳动法体系,很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,但是部分制度明显失衡,造成中小微企业这个经济细胞内部功能障碍,大量中小微企业死亡,新的中小微企业也不再诞生,剩下的中小微企业也是半死不活。

直接的后果,就是社会就业率下降,居民收入下降,国家经济发展失去内生动力。如不改变,我们这么多年辛辛苦苦积攒的综合国力竞争优势、发展动能,必将慢慢消耗殆尽。

建科观点

建科律师认为,社会财富来源于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,没有企业的发展就没有社会财富的增加,没有企业家和企业,国家就会贫穷落后、被动挨打,人民就会失业、陷入生活困难。

建科律师认为,劳动创造社会财富,但是如果没有企业家将劳动、资本、原料、信息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组织,劳动创造不了任何财富,当一个国家社会出现大量失业人群的时候,社会就会出现动荡,而不会自动产生财富。

建科律师认为,因此在政治理论上,将企业家视为剥削者,明显违背了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的原则,明显违背了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思想,明显违背了科学发展观,对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会造成严重的阻碍。

建科律师认为,劳动法体系关于最长工作时间、最低工资、劳动安全健康保护、必须签劳动合同、恶意拖欠工资入刑等制度的规定,很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,应当予以坚持。

建科律师认为,劳动法体系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严格条件、以及高额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的规定,不符合中小微企业实际情况,已经在实际上剥夺了中小微企业的用工自主权,导致中小微企业内部管理出现功能性障碍,大量中小微企业死亡,新的中小微企业也不再诞生,剩下的中小微企业也是半死不活。

建科律师认为,我们必须尊重企业管理的科学规律,修改劳动法相关制度,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,让企业恢复活力。企业恢复活力了、数量变多了、规模发展了,才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、社会财富,这才是对劳动者真正的保护。

公益团队

张成明,建科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律师
袁雪莹,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

涓涓细流,汇集而成滔滔大海,欢迎各方力量参加本项公益活动,报名请联系袁雪莹律师138 6666 8888

公益行动

2026年7月15日,建科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成明律师、袁雪莹律师就"律师费承担改革"进行专题研究。

??年??月??日,建科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《劳动法修改建议书》、《劳动合同法修改建议书》。

公益名称:党志军案

公益背景

党志军交通事故受伤,对方为小型客车负有全责,党志军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起诉车主及保险公司索赔,案件中就误工费计算产生争议,党志军主张按照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所记载的29天计算,保险公司主张党志军实际住院时间为15天,主审法官王佳佳认定党志军伤情不需要修养29天,判决按照15天计算误工费。党志军怒,杀王佳佳,然后自杀未遂,被判死刑,已经执行。

郾城区法院案情通报 新闻报道

建科观点

建科律师认为,依照郾城区法院案情通报,王佳佳法官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,存在法律适用错误,存在偏袒保险公司的行为,详见法律意见书。

建科律师认为,党志军杀害王佳佳法官案属于刑事案件,相应案情通报应当由公安机关作出,郾城区法院作为事件相关方,不宜担当案件通报主体。

建科律师认为,党志军本属于孤寡困难群众,按照常情常理,此类人一般不会惹是生非,为何其突然变成了罪大恶极的杀人犯,其中蹊跷为何?

建科律师认为,郾城区法院应当公布党志军诉保险公司案的庭审录像、开庭笔录、判决书全文,以及所有王佳佳法官所作出的依法应当公布的裁判文书,以便社会群众监督。

法律意见书

公益团队

张成明,建科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律师
孙雨涛,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

涓涓细流,汇成滔滔大海,欢迎您参加本项公益,共同推动社会进步。

报名请联系孙雨涛律师 186 2645 1956

公益行动

2026年6月1日,建科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成明律师、孙雨涛律师就党志军案件开展案件调查及法律分析。2026年6月14日,建科律师事务所依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九条规定,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院长寄送《再审建议书》,建议郾城区法院院长,就郾城区法院做出的(2024)豫1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,提交郾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。

《再审建议书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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